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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商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1 / 2)

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 黄豹 更新时间 2022-05-16

 2.1比武招亲:杨康与穆念慈婚姻合同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7回“比武招亲”描述了穆念慈和杨康的首次见面。

只见中间老大一块空地,地下插了一面锦旗,白底红花,绣着“比武招亲”四个金字,……那汉子点点头,向众人团团作了一个四方揖,朗声说道:“在下姓穆名易,山东人氏。路经贵地,一不求名,二不为利,只为小女年已及笄,尚未许得婆家。她曾许下一愿,不望夫婿富贵,但愿是个武艺超群的好汉,因此上斗胆比武招亲。凡年在三十岁以下,尚未娶亲,能胜得小女一拳一脚的,在下即将小女许配于他。”

在杨康胜过穆念慈以后,穆易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谈谈两人的婚姻合同了。

穆易道:“我们住在西大街高升客栈,这就一起去谈谈罢。”那公子道:“谈甚么?天下雪啦,我赶着回家。”穆易愕然变色,道:“你既胜了小女,我有言在先,自然将女儿许配给你。终身大事,岂能马虎?”那公子哈哈一笑,说道:“我们在拳脚上玩玩,倒也有趣。招亲嘛,哈哈,可多谢了!”

穆易气得脸色雪白,一时说不出话来,指着他道:“你……你这……”

公子的一名亲随冷笑道:“我们公子爷是甚么人?会跟你这种走江湖卖解的低三下四之人攀亲?你做你的清秋白日梦去罢!”穆易怒极,反手一掌,力道奇劲,那亲随登时晕了过去。那公子也不和他计较,命人扶起亲随,就要上马。穆易怒道:“你是存心消遣我们来着?”那公子也不答话,左足踏上了马镫。

【问题】

1.如何界定比武招亲?这种婚姻形式是否能够被认可?

2.杨康是否正式履行该合同?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

【解读】

穆易(本名杨铁心,将“杨”字拆开为“木易”)收养了一个义女,唤做穆念慈。女儿长大了,终身大事不可不问。那时没有今天的专业婚介机构,更没有什么婚托、婚骗,主要依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杨铁心与养女在江湖上漂泊多年,没有固定产业和居住地,属于江湖中人当然也就没有通过传统民间的“媒妁之言”来解决穆念慈的婚姻问题。没奈何,杨铁心想出了一个好办法——比武招亲。一则可以为曾在武学博导洪七公处进修过的女儿找个志趣相投的人,二则可以不通过中介,节省了手续费和人情等成本。那天杨康打赢了穆姑娘,还取了她一只绣鞋。然后说,他只是技痒,想上来切磋一下,没有娶妻的意思,说完就要走。这下激起了杨氏父女和诸位看客的众怒。

合同这玩意,不限形式,不是只有白纸黑字才确凿无疑,口头上的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个比武招亲其实就是一个口头合同,更准确地说,“比武招亲”的锦旗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虽然没有让杨康比武前签个字盖个章,但杨铁心在众目睽睽之下,已经把合同的内容公布出来,且给要约附加了条件——“30岁以下尚未娶亲”。谁上了擂台,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视为已经接受合同的约定,这个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点也不比书面的差。在杨康之前出来打擂的东边来的肥胖老者少说也有五十来岁,显然不符合杨铁心“30岁以下”的条件;从西边来的光头和尚,更是不符合娶亲的基本要件(还俗以后当属另说)。其实,杨铁心虽然对杨康的外在条件表示满意,但其实对其内在条件并不了解,所以他在看出双方强弱之势早判时心想:“这少年……只消不是金国官宦人家,便结了这门亲事,我孩儿终身有托。”但杨康不仅仅是金国官宦人家,还是金国王爷的公子,显然不符合杨铁心的选婿标准。

这个“比武招亲”的合同,最后的结果还是被履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杨康最终与穆念慈形成了事实婚姻,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的形式要件。就这件事而言,杨康正式履行了该合同。但下面的问题是: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杨康是杨铁心的亲生儿子,穆念慈是杨铁心的养女,从这个意义上说,杨康与穆念慈实际上具有兄妹关系。不过,杨康与穆念慈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血缘,我国古代“表兄妹通婚”现象很普遍,这种养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被禁止。从封建社会“同姓不婚”的禁忌出发,两人也并不同姓,所以这个婚姻关系是被认可的。我国明清两代曾经有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但半途而废。美国有18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也均不禁止表兄妹结婚。

不过,也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养子女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结婚(也就是杨康与穆念慈的情况),如《罗马尼亚家庭法典》第7条、《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第38条、《印度教教徒婚姻法》第3条第7款均有类似的规定。至于二人是否“门当户对”?南宋初年,史学大师郑樵曾说,隋唐以前“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五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通志·氏族略第一》);沈括在《梦溪笔谈》卷二四《杂志一》也说过类似的话。所谓“阀阅”就是门第。也就是说,宋代士庶通婚渐成风俗,当时的社会价值取向与前代明显不同。杨康的养父完颜洪烈坚决地迎娶了包惜弱(再婚且带着孩子)就是明证。

2.2无效合同:虚竹被迫任逍遥派掌门

【情节】

《天龙八部》是金庸老先生的武侠代表作之一。著于1963年,历时4年创作完成(部分内容曾由倪匡代笔撰写)。小说以宋哲宗时代为背景,通过宋、辽、大理、西夏、吐蕃等王国之间的武林恩怨和民族矛盾,展示了一幅波澜壮阔的生活画卷。“天龙八部”出于佛经,有“世间众生”的意思,寓意象征着大千世界的芸芸众生,背后笼罩着佛法的无边与超脱。其中,就记载了少林寺小和尚虚竹的“奇妙历险记”,详见《天龙八部》第31回“输赢成败又争由人算”。

那老人叹道:“天意如此,天意如此!”突然间愁眉开展,笑道:“既是天意如此,你闭了眼睛,竟误打误撞地将我这棋局解开,足见福缘深厚,或能办我大事,亦未可知。好,好,乖孩子,你跪下磕头罢!”……

那人微笑道:“你怎的说话如此无礼?不称‘师父’,却‘你呀,我呀’的,没半点规矩?”虚竹惊道:“什么?你怎么会是我师父?”那人道:“你刚才磕了我九个头,那便是拜师之礼了。”虚竹道:“不,不!我是少林子弟,怎么再拜你为师?你这些害人的邪术,我也决计不学。”说着挣扎站起。……

虚竹吃了一惊,忙伸手扶住,道:“老……老前辈,你怎么了?”那老人道:“我七十余年的修炼已尽数传付于你,今日天年已尽,孩子,你终究不肯叫我一声‘师父’么?”说这几句时,已是上气不接下气。虚竹见他目光中祈求哀怜的神气,心肠一软,“师父”二字,脱口而出。那老人大喜,用力从左手指上脱下一枚宝石指环,要给虚竹套在手指上,只是他力气耗竭,连虚竹的手腕也抓不住。虚竹又叫了声:“师父!”将戒指套上了自己手指。……

哭了一阵子,跪倒在地,向那老人的遗体拜了几拜,默默祷祝:“老前辈,我叫你师父,那是假的,你可不要当真。你神识不昧,可不要怪我。”祷祝已毕,转身从板壁破洞中钻了出去,只轻轻一跃,便窜过两道板壁,到了屋外。

【问题】

1.作为少林弟子,虚竹是否能够接任逍遥派的掌门?

2.虚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接任逍遥派掌门是否有效?

【解读】

按照武林的规矩,一个人不能同时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门派。加入一个新的门派必须首先从原来的门派中脱离出来(自行申请、被驱逐等),这是基本的规矩。虚竹显然并没有从少林寺中脱离出来,他还是少林寺的和尚,这个时候被强行要求加入另外一个门派,显然是不妥当的。从虚竹内心来说,他不愿意离开少林寺那个从小到大养育他的地方。从名望上来说,少林寺作为江湖中声望最高的门派,显然比亦邪亦正的逍遥派要好。虽然虚竹的少林功夫被无崖子全部化解,但功夫存在与否与是否为某个门派弟子没有直接关联。经常有这种案例,某门派的一高手被打伤后失去全部功力,或者说被化去全部功力,几成废人,但这能够说明他不是该门派的了?显然不能。

虚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接任逍遥派掌门是否有效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无效。本例中,那老人(逍遥派掌门无崖子)就是以(生命)胁迫的方式,要求虚竹接任逍遥派掌门人。这种合同运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违背了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当自始无效。

佛教爱好者虚竹,就为了一桩这样的无稽合同,受尽折磨,苦苦摆脱而不得。在这个合同中,虚竹基本属于无过错方。因为陷阱就是一开始那个棋局,并没有说明其中奥秘(并未发出任何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虚竹只是为了救迷醉要自杀的段延庆,随意摆了一个棋子,就被迫与逍遥派掌门人无崖子订立了一份责任重大的合同。这份合同内容是:虚竹接受无崖子70年功力修为,有义务接任逍遥派掌门,并诛杀叛徒丁春秋。单从内容看,合同并无不公之处,70年的内力和掌门之尊,是每一个学武之人梦寐以求的好事,接受了它,就如插入一个新式芯片,功力的版本大大升级、地位也相应提高。杀一个坏人,在当时的江湖,也不是件为难的事情。但是,这份合同是违法订立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在案发现场,无崖子老先生以百年智力把不谙世故的虚竹哄得晕头转向,威逼利诱、以死相挟,虚竹在极其无奈的情况下,不得不接收功力、磕头拜师、答应除恶,戴上掌门指环。

虚竹笨,却并不傻,他知道这份合同是不作数的,完全可以不履行。于是,他多次向逍遥派门人申请,宣布合同无效。他先是想把指环还给苏星河,一走了之。苏星河不愧是无崖子的徒弟,所使手段如出一辙,都是以死要挟,不过,他的效果更好,先是给虚竹设下了逻辑陷阱,把他困住,而自己也不过是惺惺作态,不用真的去死。后来,虚竹也学会了变通,其他当事人都不愿意让合同无效,那就干脆转让。他居然成功地把指环转让给了天山童姥。可是,造化弄人,最后他不但没有推卸掉责任,就连天山童姥的灵鹫宫也一并接收了。法律不是万能的,虚竹能从法理上明白自己有权利摆脱这份不公平的合同,却免不了在各种情势之下,一次次地挣扎,一次次地屈服、妥协。因为,他对人有着善良的感情。这下,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法律是死的、人情是活的,虚竹其实无法挣脱的,是那张人情的网,这非常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

2.3生命押运:都大锦运输合同掉得大

【情节】

《倚天屠龙记》是金庸老先生“射雕三部曲”的第三部。在第3回“宝刀百炼生玄光”中,记载了一个因未被依法、依约履行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灭门惨案。

只听那姓殷的微微一笑,说道:“我若不知龙门镖局名声不差,找上门来干么?都总镖头,我有一单镖交给你,可有三个条款。”都大锦道:“牵扯纠缠的镖我们不接,来历不明的镖不接,五万两银子以下的镖不接。”他没听对方说三个条款,自己先说了三个条款。

那姓殷的道:“我这单镖啊,对不起得很,可有点牵扯纠纷,来历也不大清白,值得多少银子,那也难说得很。我这三个条款也挺不容易办到。第一,要请你都总镖头亲自押送。第二,自临安府送到湖北襄阳府。必须日夜不停赶路,十天之内送到。第三,若有半分差池,嘿嘿,别说你总镖头性命不保,叫你龙门镖局满门鸡犬不留。”

……

过了半晌,听得都大锦道:“殷大爷,你要我保甚么镖?”那姓殷的道:“我先问你。我定下的三个条款,你可能办到?”都大锦顿了一顿,伸手一拍大腿,道,“殷大爷既出了这等重酬,我姓都的跟你卖命就是了。殷大爷的宝物几时来?”

那姓殷的道:“要你保的镖,便是躺在担架中的这位爷台。”

承运人都大锦应该说还是非常认真、卖力的,却料不到已经到了武当山脚下却翻了船,让几个冒充武当六侠的人把货物(俞岱岩)劫走了,且造成了托运货物的严重毁损。

张翠山向都大锦狠狠瞪了一眼,才将龙门镖局如何受托护送俞岱岩来武当山,却给六个歹人冒名接去之事说了。宋远桥见都大锦这等功夫,早知决非伤害俞岱岩之人,何况既敢登门求见,自是心中不虚,当下和颜悦色地向都大锦询问经过。

都大锦一一照实而说,最后惨然道:“宋大侠,我姓都的办事不周,累得俞三侠遭此横祸,自是该死。我们临安满局子的老小,此时还不知性命如何呢。”

【问题】

1.都大锦到底保的什么标?

2.本次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解读】

流通是智慧和财富交流积累升值的最佳手段。就算是在宋元时代,社会上的运输业就已经十分红火。最规范的运输企业,当属镖局,像清代马春花、明代林平之等人所工作的家族运输企业,都是被消费者协会授予“信得过”荣誉称号的,在江湖中口碑都不错。不过,根据学者考证,早期专门为朝廷押送一些来往信件物品的机构是驿站,直到明末清初镖局才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应运而生。而《倚天屠龙记》这里的背景却是元末明初,显然和实际有点出入。

那时候的运输企业,一般都是货运公司,几乎没有什么专门的客运公司,大部分镖局都是运输物品的,就算是人,一般也都是棺材里的尸体。运送活人是有风险的,要照顾饮食起居,还要保证安全,十分棘手。不过,这种业务利润很高,所以一个由都大锦负责的企业——龙门镖局,就接了这么一宗活儿,运送活人俞岱岩回武当。这份运输合同是由殷素素和都大锦签订的,内容十分详细,要求都大锦在十天之内,亲自将受了伤的俞岱岩安全完整送回湖北襄阳,交给他的单位领导武当掌门张三丰或者他的同事武当六侠。当然,殷素素是付了钱的,车票和保险买在一起,加上小费,一共是两千两黄金。

龙门镖局总镖头都大锦,人称多臂熊,曾在少林寺学艺,是少林派俗家弟子。在这个运输合同中,都大锦很尽职尽责,发扬了企业诚实信用、服务周到的作风,带领员工一路换车换马不换人,离浙江、过安徽、入鄂境,终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赶到襄阳,大家都渐渐松出一口气。可惜的是,大喜必定伴随着大意,都大锦宽慰之下,严密一世,疏忽一时,竟然把一群陌生人误当作武当六侠,将俞岱岩交给了他们。结局很悲惨,俞岱岩被那些人折磨得四肢骨节尽数折断,成为废人。

都大锦更倒霉,收的两千两黄金中有一千七百两被张翠山逼着救济了灾民,他自己和企业的员工家属数十人也全部被杀。这个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太可怕了。如果放在今天,飞机掉下来,航空公司也不至于会倾家荡产,更不可能以命抵命。龙门镖局的运输合同违约惨案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如果和别人尤其和武林中人签订了合同,一定一定一定不要不要不要违约。另外,如果可能的话,尽可能地再买一个保险(不过当时还没有出现这个玩意儿呀),适度转嫁风险。作为一个少林寺俗家弟子,都大锦显然只学习了部分少林寺功夫(实战业务)而没有悟出“钱财乃身外之物”的道理(理论精髓),接了一个完全超越自己能力的大单,从而葬送了自己的性命。据小说记载,都大锦于元顺帝至元二年三月廿九(1336年5月10日)与殷素素签订合同,于当年四月三十(经查无此日期,当年四月只有29天,四月廿九是公元1336年6月9日,五月初一是1336年6月10日,可见这个运输合同是金庸老先生随意编造的)晚上因违约被殷素素所杀。

因对方违约,殷素素依法依规履行合同规定条款,本身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不过,合同中约定承运人未依约履行合同,应当承担死的后果,使得这个合同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一种特殊的生死合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显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是不能约定以生命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要求从业人员与其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种合同我们也称为“生死合同”。但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或者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过武侠的江湖中,这种生死合同确实得到了武林人士的认可。所以在《倚天屠龙记》的“五皓臂似玉梅花妆”中,张翠山追问殷素素龙门镖局满门数十口被杀惨案的元凶时,殷素素毫不犹豫自认,张翠山心中一寒但却无话可说。毕竟,行为人是在依法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已。

2.4江湖信义:一场持续十八年的合同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3回“大漠风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持续十八年的合同。合同的双方是全真教的丘处机和江南七怪,合同的内容是比武,而且是通过教两个孩子十八年武功后,让两个孩子比试后,证明合同双方的武功高低。

柯镇恶怒道:“现下咱们大家受伤,难决胜负。明年今日,请道长再在醉仙楼相会。”丘处机眉头一皱,心想这七怪并非歹人,我何苦与他们争这闲气?那日焦木死后,韩宝驹从铜缸中脱身而出,如要杀我,易如反掌。再说这件事终究是自己莽撞了,大丈夫是非分明,错了便当认错,但如何摆脱他们的纠缠,却也不易,沉吟了一会儿,心念一动,说道:“各位既要与贫道再决胜负,也无不可,只是办法却要由贫道规定。”

……

丘处机昂然道:“咱们来个大比赛,我一人对你们七位,不但比武功,还得斗恒心毅力,斗智巧计谋,这一场大比拼下来,要看到头来,到底谁是真英雄真豪杰。”这番话只听得江南七怪个个血脉贲张……丘处机道:“推本溯源,咱们误打误伤,是为了拯救忠义的后代而起,那么这件事还得归结在这上面。”于是把如何结识郭杨二人、如何追赶段天德的经过说了……丘处机道:“杨铁心的妻子包氏,却不知落在何方。那包氏贫道曾经见过,各位却不认得。贫道与各位赌的就是这回事。因此法子是这样:……那两个女子都已怀了身孕,救了她们之后,须得好好安顿,待她们产下孩子,然后我教姓杨的孩子,你们七位教姓郭的孩子……过得一十八年,孩子们都十八岁了,咱们再在嘉兴府醉仙楼头相会,大邀江湖上的英雄好汉,欢宴一场。酒酣耳热之余,让两个孩子比试武艺,瞧是贫道的徒弟高明呢,还是七侠的徒弟了得?”

【问题】

1.这个附了十八年履行期限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丘处机认输意味着合同失效、自己失败吗?

【解读】

合同只是一种协议,不过带有了法律强制力的色彩,为的是追究不守信用的行为,保证诚信。履行合同便是诚实信用的好公民,不仅法律支持,在道德上也很站得住脚。这里想说说一个履行合同的典范,不过,这也是一个违约案例,但是从法治精神和道德角度说,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而不计代价的君子之风。

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江南七怪和丘处机道长。双方都是心高气傲,不肯认输的人,一场生死剧变之后,他们准备打一架,以分高下,但是最后平静下来,订立了一个为期十八年的合同,来比履行合同的能力。他们在重重怨气和怒气之下,居然能冷静面对纠纷,实属难得。而这合同,履行起来的难度也非常大,他们约定,要找到郭、杨两位好汉的后人,教他们武功,在十八年后的三月廿四,醉仙楼上,让他们打一架,哪个孩子打赢了,就算师傅赢。难啊,茫茫人海,没有任何通信工具诸如微博、微信、QQ群什么的,也没有派出所、街道办或者妇联之类的组织帮忙。要找到孩子,还要足够幸运,让这孩子是男孩,还要花十八年的时间教他武功。好在,他们都有足够的耐心韧性诚意,上天眷顾这八位君子,让他们总算找到了孩子,居然都是男孩。

在整个十八年的过程中,谁也没有偷懒作假,孩子是真的,教育也是真的,就等约定时间一到,谁比谁高明,就天下大白了。他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江南七怪江湖跋涉多年,后来又在大漠风沙中一待就是十几年,教一个笨孩子郭靖学功夫,韩小莹的皱纹都长出来了,心上人也早早逝世。而丘处机的成本也不小,除了十八年的岁月,他还必须为了诚信而放弃原则:第一,为了履约,他不得不去教一个成长在金人官宦家庭的孩子,违背了他的民族情结;第二,为了彻底履约,他只好把工夫都放在教授武功上面,而忽略了文学课和思想品德课,致使杨康只学了打架,没有学做人,一点不像师傅的徒弟,害得丘处机也不得不背上道德债。

到了那天,烟雨楼中,期盼已久的那场架,没有打成。丘处机自己认输了,他说就是输在了徒弟的人品上。从外表上来看,丘处机是输了,因为徒弟的人品太差而自己认输,似乎江南七怪赢了。但在我看来,丘处机是个大赢家,江南七怪是大输家。想想江南七怪当初的生活,绝对是嘉兴的黑社会老大,整天包围在一群地痞流氓仰慕的眼光中。偶尔在街上行侠仗义一回,帮助一下孤儿寡母之类的弱势群体,耳边听得几声“英雄”“大侠”之类的阿谀,自我陶醉一番。闲暇时,兄妹几个聚着,大碗喝酒、大块吃肉,日子过得相当逍遥快活。物质生活暂且不论,但那种精神上的自由、自信、强健,实在是令人羡慕的。结果就是被丘处机拉上了贼船。

绝对的贼船。想想丘处机,对郭、杨两家怀有严重愧疚,这两家人从无意中救了丘处机开始,就和这些江湖恩怨挂上钩,并且最后弄得家破人亡。虽然我们不能说是丘处机直接导致的,“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丘处机要救郭、杨两家的孤儿寡母,那是一种被救后的感恩和侠义的心肠使然。而江南七怪与郭、杨两家其实并没有任何直接的瓜葛,最多是误听误信老朋友焦木的言语,也没有什么其他的过错。可见,江南七怪为了这个面子问题,或者说因为“不蒸馒头争口气”的心态,在荒凉的大漠风沙里一待就是十八年,荒山惨烈大战之后变成了江南六怪,最终不过是含泪的黯然。当然,从法学角度出发,我们还是要把江南七怪和丘处机放在一起,当作诚信守法的标兵模范来尊敬。

2.5技术合同:黄蓉传欧阳锋九阴真经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36回“大军西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技术合同的样本。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黄蓉和欧阳锋,见证人则是柯镇恶。

黄蓉道:“你是当代宗师,可不能食言。”欧阳锋沉着脸道:“我说快将经文放下,你走你的路。”黄蓉知他是大有身份之人,虽然生性歹毒,却不失信于人,当下将经文与烛台都放在地下,笑道:“欧阳伯伯,对不住啦。”提着打狗棒转身便走。

欧阳锋竟不回头,斗然跃起,反手出掌,蓬的一声巨响,已将铁枪王彦章的神像打去了半边,喝道:“柯瞎子,滚出来。”

黄蓉大吃一惊,回过头来,只见柯镇恶已从神像身后跃出,舞枪杆护住身前。黄蓉登时醒悟:“以老毒物的本领,柯大爷躲在神像背后,岂能瞒得了他?想来呼吸之声早给他听见了。只是他没将柯大爷放在眼里,是以一直隐忍不发。”当即纵身上前,竹棒微探,帮同守御,向欧阳锋道:“欧阳伯伯,我不走啦,你放他走。”

柯镇恶道:“不,蓉儿你走,你去找靖儿,叫他给我们六兄弟报仇。”

黄蓉凄然道:“他若肯相信我的话,早就信了。柯大爷,你若不走,我和爹爹的冤屈终难得明。你对郭靖说,我并不怪他,叫他别难过。”柯镇恶怎肯让她舍命相救自己,两人争持不已。

欧阳锋焦躁起来,骂道:“小丫头,我答应放你走,你又罗唣甚么?”

黄蓉道:“我却不爱走啦。欧阳伯伯,你把这惹厌的瞎子赶走,我好好陪你说话儿解闷。可别伤了他。”

【问题】

1.黄蓉为了救柯镇恶,答应给欧阳锋讲解《九阴真经》,是否属于自愿?

2.黄蓉其实并不是真的熟悉《九阴真经》,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恶意欺诈?

【解读】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讲,技术合同是要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与常规合同不一样的是,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质存在的,而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由于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技术合同的很多内容,要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那日,在铁枪庙中,黄蓉为了救柯镇恶,自愿与欧阳锋订立合同。前提条件就是放了老柯,她就留在欧阳锋身边,帮助他探索和学习武学典籍《九阴真经》的奥秘。这份合同的性质,属于技术合同。这个技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本条之规定,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见,胁迫行为是合同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理由之一。如何视为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对于如何认定胁迫作出了界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这里,欧阳锋显然是要杀害柯瞎子,柯瞎子是黄蓉男朋友郭靖的师傅,黄蓉不可能置之不理,否则刑事上还可能构成“见死不救”呢!因此,两人的技术合同是不合法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

黄蓉为了挽救柯瞎子的生命,被迫履行该技术合同,为欧阳锋转述传达真经内容,接受他的咨询、解疑答惑,成为他身边的武学顾问。没多久,黄蓉向欧阳锋提出要求,要一个清静的科研环境,这是甲方的义务,欧阳锋只好答应她,到了归云庄,黄蓉就脱身了,这个属于合同中止,但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后来,欧阳锋再次找到黄蓉,要求她一定要履行合约。由于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黄蓉并不是自愿的,所以对履行合同没有什么敬业精神,所以想工作就工作、想休息就休息,害得欧阳锋气恼不已。欧阳锋真是勤奋好学,他把郭靖乱编和黄蓉瞎解释的真经奉若神明、信之不疑,直到最后引发精神疾病,一代武学宗师就此成为疯癫之人。不过,他竟然误打误撞,从虚假的《九阴真经》中练成了一套天下第一的蛤蟆功。从他的事迹中,我们可以学习他攻克学术难关、尊重专业技术人才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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