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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八章 大变革(1 / 2)

买宋 参见大总管 更新时间 2019-11-23

 同时,宋代诸路之中,转运司路在北宋时分为5等,有轻重、远近之别。

大约即如元祐二年(1087年)文彦博在论及官员差遣除授次序时所说,河北、陕西、河东三路为重路,成都府路次之,京东西、淮南又其次,江南东西、荆湖南北、两浙路又次之,两广、福建、梓、利、夔路为远小。

至徽宗朝,设京畿路,又在三路之上。

南渡后,不再分等,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与南宋时三路、京东路、京西北路已失,川峡四路又因战时不可事事遥制,而置四川安抚制置使、总领所等要职,成都漕已无复昔日之重等因素有关。

以至《方舆胜览-成都府》条言“成都路漕置司成都,宪置司嘉定,而漕不及宪”。

至于提点刑狱路则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

时提举常平司已废,绍圣时(1094年-1097年)始复,其路分当同于提刑,亦无路分轻重远近之别。

宋于一路置帅司与漕、宪、仓等监司,因此一路军政主官应不少于4员。

实际情况是,北宋时,诸司除帅臣由一路首州知州兼任为1人外,其它如漕司则往往是两员并置,三路甚至多达3至4员。

提刑司则多是文武两员,而仓司亦置1至2员。

因此,实际上,北宋路一级军政主官常多达5至7员,而南宋时,则要少些。

转运司,“绍熙(1190年-1193年)以来,使副、运判不双除”,一路始置1员。

提举司,不少路分由提刑司官员兼领。

因此,一般只有3至4员。

漕、宪、仓三司,作为路级监司,负有“分部按举”之责,须互分州县,遍巡所部。

转运、提刑司按部两年1周,提举司按部则1年1遍。

因此,景祐元年(1034年)五月与皇祐三年(1051年)十一月,两次申命,“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廨宇同在1州,非所以分部按举也,宜处别州,仍条巡察之令以付之”。提举司后置,亦用此意。

从实际设置看,多数路分的仓司与漕、宪两司同州,但亦有不少另置于他州。

如河北西路提举司置于定州,两浙路初设时置于苏州,江南东路则始终置于池州。

甚至一些路分转运使副两司亦不在同1州。

如京东漕,景德时(1004年-1007年)分治于广济军与青州;梓州路两转运司也曾一度分治于梓、遂两州。

路级诸司不在同1州内,除了出于“分割事权”这样1种考虑外,应与便于巡按、行政有关。

宋朝一路监司为就近便,“岁以所部州县,量地远近互分定,岁终巡遍”。

如江南东路,漕司置于建康府,宪司置于饶州,仓司置于池州,理宗时,救恤灾伤放税,真德秀即建议,将江南东路的州县分成若干小区,“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常(当)责之安抚转运司,宁国府、池徽州当责之提举司,饶信州、南康军当责之提刑司”。

由于一路的军政机构分散在数州,因此,有重大议案,就须诸司至1地会议。

如河东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时,毕仲游在与友人的书信中说:“比缘岁事,出至旁近郡,欲归而得漕台公移,会议役法,因径到上党,论有不决者,少为淹留。及归太原,始得所赐教翰。”

因此,宋代的路级政区与政府实际上是复式合议制的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

与前此历朝单式一长制高层政区与政权机构迥异,是有宋一代在我国地方行政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贡献。

所以宋朝是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

因为宋代路级诸司之中,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帅司地位最为尊崇。

转运司次之,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职有职、官、差遣之别。

由于差遣为治内外之事的实职,故时人“以差遣要剧为贵途”。

至于唐代以来的职事官,宋时已蜕变为寄禄官、阶官,仅“以寓禄秩、叙位著”,故不为时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级诸司的地位,当以差遣高低为别。

宋朝差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大抵已有条贯。

仁宗嘉祐时(1056年-1063年),司马光所上《十二等分职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当时实际运作的情况。

他是这样划分的:“宰相第一,两府第二,两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杂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转运使第五,提点刑狱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县第九,幕职第十,令录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余文武职任差遣,并以此比类为十二等。若上等有阙,则于次等之中择才以补之。”

十二等差遣又可分为两个层次。

其中,知州军以下为常调差遣,而提点刑狱以上则为出常调差遣。

因此,转运使资序要比提点刑狱高。至于后出的提举常平则在提点刑狱之下,约与知州相当。

但是,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则不然,多由朝廷侍从乃至退位宰执等重臣充任。

对于帅臣的资序,范祖禹说得很清楚,他说:“将帅之选,多出于监司。”

“先自远路,渐擢至京东西、淮南,其资望最深、绩效尤著者,乃擢任陕西、河东、河北三路及成都路,自三路及成都召为三司副使。”

“其未可辍者,或与理副使资序,自副使出为都转运使。夫自初为监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其人年劳已深,资历已多,缘边山川、道路、甲兵、钱谷,皆所谙知,故帅臣有阙,可备任使。”

正因为如此,故宋人常目帅臣为藩镇,必须加以防范。

熙、丰(1068年-1085年)改革之初,知青州欧阳修自作主张地中止了京东东路青苗钱的发放,被王安石斥之为“殊不识藩镇体”,便是1个极好的例证。

此后元丰至绍兴,数次颁诏,规定提举官的资任依转运判官。

而宋制运判位在通判之上,与知州叙官位,故言。

卑临尊、以小制大的精神。大臣“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其合申转运使公事,“亦书姓名于监司之前”。

转运使名位虽卑,但得按视其府库,“劾宰执侍从之臣”。

故宋人常津津乐道其制度之得体,认为汉州牧之制、唐节度兼观察之制,皆不及本朝防微杜渐之严。

因此,建炎之初(1027年),李纲请置帅府、要郡,被认为是复方镇之制。

以此之故,议者始终不同意“如方镇割隶州郡”,不同意授予节制之权,不同意削减上供财谷。而是以“兵事皆属都统,民政皆属诸司,安抚使特虚名而已”。

故南宋高、孝时人吴儆尝叹:“所谓帅臣者,虽名为一路兵民之寄,其实一大郡守耳~”

因此,毫无疑问,有宋一代,始终严防地方割据,始终坚持以转运司为主体的地方行政体制,从未动摇。

开禧元年(1205年),臣僚所言也证实了这1点,该臣言:“宪、漕诸司之势必行于郡县者,以刑狱之冤滥,讼牒之稽违,财赋之欺隐,诸司皆得以察之。”

“下至当职官之去留,承行吏之罢复,诸司皆得以专之。至诸司耳目之所不接,又巡按以及得之,故郡县于诸司财赋类不敢亏。”

所以说转运司是宋代高层地方政区的政府。

要知道在路级监司之中,转运司设置最早,五代时就已出现。

至宋朝立国之初,已是“一路之事,无所不总”,俨然成为地方高层政区的政府。

首先,从其本身的理财职能来看,它“经度一路财赋”,了解盈虚有无,筹办向朝廷上供的钱物;年终计算各州县的出入,盈者取之,亏者补之;每年巡行所部,检查储积和帐册。

转运司在财政方面的具体职责一般有5条:1是户口的增减;2是土地的荒辟;3是盐、茶、酒税的增亏;4是上供、和籴、和买物品,不亏于年额抛数;5是申报朝省文字和帐册、案卷齐备。

这清楚地反映了转运司作为高层地方政府的性质。

其次,与后设的提刑司、提举司相比,转运司的这一地方性质更为明显。

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七月,始命各路提刑司拘收本路转运司所桩管的缺额禁军请受,年终向枢密院申报数目。

同年八月,以“诸路财赋,岁入岁支,转运司多不尽心,惟称阙乏”,故令转运司“自今三年一供”,“送提点刑狱司驱磨保明,上中书点检”。

南宋孝宗时,诸路经总制钱并委提刑司督责。

所有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提刑司在财政上是代表中央的。

提举司是新法机构,它负责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等在本路的推行与相关财务。

但它通过新法所获得的赢利一般归入朝廷封桩范围,除雇役钱外,不负担本路经费开支。

并且,从此以后,转运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左曹,常平司财赋隶属于户部右曹。

由于财赋有了地方与中央之分,由于转运司更多地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它常乘兼权常平司的机会侵用其财物。

元丰元年(1078年)十月,判司农司蔡确所言,就明白地揭示了这1点。

他说:“诸路提举常平司旧兼领,转运司极有擅移用司农司钱物。”

“自分局以来,河北东路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二十余万缗。”

“江东提举司申,转运司所移用钱谷十二万余贯石。盖转运司兼领,则不能免侵费之弊。”

“今川广等路未有提举官,并转运司兼权。及提举官假故,亦转运司承例兼权。欲乞提举司阙官处,令提点刑狱兼权。”

“如廨舍稍远,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主管官就便提辖。”

“其提举官时暂在假,亦委知州或主管官权本司文字。”

南渡后,东南地区,常平、茶盐两司合而为提举常平茶盐司,主要负责中央财赋主要来源的茶盐专卖及其所得。

故王应麟言:“神宗始分天下之财,以为二司。转运司独用(主)民常赋与州县酒税之课,其余财利悉收于常平司,专掌其发敛,储之以待非常之用。”

清楚地揭示了转运司与提举司在财赋方面分别代表的地方与中央的身份。

因此宋代的路制,经五代时期的孕育,至宋初实已具备高层政区的特质。

就转运司路而言,宋初已将“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又节次以天下土地形势,俾之分路而治”。

然路是宋王朝不愿设而又不得不设的产物。

它不能割断历史,不接受五代制度,此其一;再者,它拥有州府军监300余座,必不能由中央政府实施直接治理,此其二。

因此,因仍自然之理,在州郡之上,设置高层政区是势在必行之举。

然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唐亡于藩镇的教训,不能不引起赵宋统治者的警惕,因此它极不愿设置高层政区。

故北宋时除三路、广南、湖南等沿边地区及京东、京西等腹里地区外,始终不设安抚使,东南地区各路的钤辖司更是时设时废,不常厥制。

南宋时,遍置安抚使,但其实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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