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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三百九十一章(2 / 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一百零四万三千九百元,丧葬费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元,相关事宜花销两万元,误工费两万元,共计一百一十万五千五百四十五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八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

“我方向庭提供了一份诉讼可视化材料,现进行呈述:xx年x月x日,原告许女士之子小明与另外两名不到十二周岁的小伙伴在家附近玩耍。”

“当时,小明在未使用手机软件的情况下,将一辆上锁且密码打乱了的共享单车成功解锁,另外两位小伙伴利用同样的方法,也轻松解开车锁。”

“下午十五时二十二分左右,转弯过程中,货车与骑行中的小明发生碰撞,小明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

“原告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公司于街头巷尾投放车辆时,一方面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便利,却也给不满十二周岁的小朋友创设了危险,两位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老李所在的某物流公司已经在庭前就相应的责任进行了承担,做了一定的赔偿,因此,最终的剩余赔偿应当完全由该共享单车公司进行承担。”

“儿童天真需要保护,而危险是现实的,值得企业注意和防范。”

“截止目前,我国零至十四周岁的儿童数目已经超过两亿,据科学调查研究,车辆伤害在城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原因中位列第二位,自行车又是主要的致伤致害类型。”

“因此,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向不满十二周岁的小朋友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然而被告公司关心便利和投放量,追求利润和商业规模,投放共享单车时,没有尽保护这些小朋友的注意义务,没有积极禁止十二周岁以下儿童骑单车。”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

“身旁张,审判员,陈述完毕。”

整个法庭落针可闻,杜非口齿清晰又字正腔圆的陈述,在一开场就给人以大气磅礴之感,让苏男第一次对这个天真乐观的大男孩有了质的改观。

审判员开了口:

“请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方也是两个高高瘦瘦的男生,两人都戴着眼镜,一个黑框一个白框,看起来还莫名有些搭。

如今率先开口的就是那个戴白框眼镜的男生: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合议庭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需要提醒合议庭注意的是,原告在庭前提交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部分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原告提起的起诉书中,明确写道由两被告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两被告是承担连带还是按份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原告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都与具体的法律适用也并未列明。”

“但是鉴于原告提到了侵权责任法,所以我们将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四个方面展开答辩。”

“一,在违法行为这一构成要件上,被告不存在违法行为。”

…………………………

ps:关于模拟法庭的整个案件讨论过程,因为均是来自于综艺【令人心动的offer】,全篇无我原创,只是因为我很想给大家分享这个有意思的案例,所以才把它写出来,为了避免侵权纠纷以及说我拿别人的劳动成果挣自己的钱,所以整个模拟法庭过程的描写不收费,只作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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