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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请作出合理解释(1 / 2)

 崔吾庆居然否认照片上的男子是他。

李女士听了,又被气的喘不过气。

法官问他:“那这张照片上的男子是不是你?”

有一张照片,拍的比较清晰,法官便质问他,崔吾庆一看,想否认,可不好否认,想承认,又不敢承认。

他的律师一看,如果再加以否认,形势会对他们非常不利,因为这样会让法官认为你在公然撒谎。

律师立刻退了一步,代替崔吾庆说道:“报告审判长,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什么,即使照片上的男子是被告本人,也不能证明被告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顶多证明,被告与异性有过交往,但是绝对没有同居过。”

李女士坐在那里忍不住道:“都去宾馆开房了,还说没有同居?”

“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进了宾馆后就同居了?没有证据,你们说什么都没有用。”

律师巧舌如簧,睁着眼睛说瞎话,为崔吾庆辩护,说实在的,孟浪比较讨厌这样的律师,身为律师,不应当替当事人掩盖事实,去争取一些当事人不该得到的利益。

因为不公正的判决,绝对不是解决问题之道,反而会引出更大的问题,如果律师为了个人利益,故意引起纠纷,那就跟过去的讼棍真没有什么区别了。

孟浪看了对方律师一眼,说了一句:“证据不是你亲眼看到的才是证据,推断出来的事实也是事实。没错,原告方是没有掌握到被告与他人睡在一张床上的证据,如果原告方得到了这样的证据,那岂不成了现场直播?流氓不流氓啊?我们不可能得到这样的证据。人说抓贼要得赃,捉奸要捉双,被告与他人已经出双入对,公然到宾馆开房,难道这不足以证明一切了吗?还需要直接查到他们睡在一张床上的证据吗?被告既然有胆量做,就别没胆量承认,这样,既不住你的妻子,也对不住你的情人!”

这话把崔吾庆直说的脸涨成猪肝色,坐不住,他的律师也一时语塞没话说。

“我同意跟她离婚,但孩子一定要归我。”崔吾庆突然说出了这话。

如果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事情就好办了,法院可以直接将他们调解离婚。

而这个问题解决以后,就到了下一个问题,便是孩子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孟浪为李女士起草的诉状中诉讼请求有四个,一是请求法院判夫妻双方离婚,二是请求法院判决孩子归她抚养,三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是请求被告赔偿她的损失。

现在提到第二个诉讼请求即孩子抚养的问题,崔吾庆便立刻要求归他抚养,他们的孩子已经有五六岁,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了,法官暂时没作处理,紧接着便是财产分割的问题。

法官便问他们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

李女士就先说他们夫妻大约有一千多万的财产,都在被告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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